桂建管〔2021〕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要求,我厅对已印发的涉及全区建筑市场相关信用建设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指导意见》不相适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桂建发〔2018〕5号)予以废止,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市认真研究该文件废止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的应对措施,积极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坚决防止出现管理缺位的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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